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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税 局


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及职责范围

  办税服务厅设置以下窗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发票领购、涉税文书受理、比对异常处理

《税务登记》窗口

  负责办理纳税人开业、变更、验证、换证等税务登记手续及税务登记违法的处理。
一、开业登记
  纳税人自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办理税务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
  2、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
  3、法人代表及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5、经营场所证明。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办理变更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核准变更通知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原税务登记证件;
  4、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报告表;
  5、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6、经营场所证明;
  7、法人代表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消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或因纳税人住所、经营地点变更而涉及改变国税征收机关的,在十五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1、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报告表;
  2、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3、发票领购簿和未结报的各类发票;
  4、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办理注销前,应先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等有关证件,结清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发票出售》窗口

  负责办理各种纳税人的发票发售、代开手续,发放《发票领购手册》;审核纳税人使用过的发票和空白发票的缴销处理;办理企业打印《货物销售发票》的审批手续。
一、新办企业购领发票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用票单位或个人购领发票审批表;
  办理程序:交办税大厅售票窗口受理,同时刻发票专用章,到规定时间凭受理单到大厅办理购票手续。
二、已购票企业再次购票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普通发票领购簿;
  2、前一次购领并且已使用的发票;
  3、盖有公章的增值、普通发票购领申请单;
三、重新进行票种登记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普通发票领购簿;
  2、普通发票购领申请单;
  3、销售合同(第一次购领拾万元版发票的企业提供)。
  办理程序:交办税大厅售票窗口受理,到规定时间凭受理单到大厅办理购票手续。
四、小规模纳税企业代开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企业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持下列证件、资料办理: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书;
  3、购销合同、订单或索取货款的证明。

《纳税申报》窗口

  负责受理申报纳税,初审《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抵扣)月报表》,开具税票和税款征收(退)等业务;电脑发票检验认证,系统税收数据录入(抄税)业务;负责受理退税申请和办理《企业退货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之前,须在市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任一开设帐户,存足当月应纳税款,并在纳税申报表上填写该开户行和帐号;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表,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有关证件和资料。纳税人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税法规定处理;

  各种纳税人申报应报送的资料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备查资料(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收购凭证的抵扣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审批通知单、代扣代缴通知单、进料加工申报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申报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证明单,发票领、用、存月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涉税文书受理》窗口

  负责受理纳税人各种涉税文书申请。主要内容有:核定申报方式、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购票特批、核定应纳税额、欠税呆、死账确认、减免税、退税、出口货物免抵退、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等。
  办理程序:
  1、申请
  纳税人向涉税文书受理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申请审批表,加盖纳税人公章后,连同附列资料报送涉税文书受理窗口。
  2、受理
  涉税文书受理窗口接收纳税人相关资料,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报送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将资料退还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填写《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连同纳税人送验的资料转交有关部门。
  3、核批
  相关部门接收资料后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批,并制作相应的核准通知书转交涉税文书受理窗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将资料退还涉税文书受理窗口。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涉税文书受理窗口领取相应的核准通知书,并办理签收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将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销号后退还纳税人。

《比对异常处理》窗口

  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除联认证异常的数据处理。
  服务承诺制
  一、遵循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宗旨,文明办税,微笑服务,主动热情,周到快捷。
  二、依法行政,依率计征,应收尽收,不收人情税,不偏袒偷税、抗税、骗税的丑恶行为,按时征税。
  三、遵守办税纪律,在法定纳税期间节假日照常办税,不擅离职守,发生差错应及时向纳税人致谦并加以纠正。
  四、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早退,着装佩卡上岗,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和廉洁守则"十条",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五、对不实行承诺行为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办事纪律、有意违反承诺行为的,除指责批评外,按行政处罚条例给予处理。
  六、监督、投诉电话:63327183、63327189。
  七、办税服务咨询电话:63327193、63327181、63327189、63327658。
  社会监督制
  一、电话监督。监督电话号码:63327183、63327678。
  二、接受特邀监察员的监督。
  三、现场监督。在办税服务厅设意见箱、簿,推行局长接待日,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导税员,受理纳税人的税务咨询,第一时间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
  四、信访监督。纳税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市国税局反映工作人员执行税收政策、廉政规定和服务违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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