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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海洋与渔业局服务指南

  我局是主管文昌市海洋事务和渔业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海域使用权证、海洋倾废许可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登记证等各类证件的审核、审批职能。我们将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清正廉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特将办理各类证件的程序、应提供材料、办理时限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海域使用权证
  (一)办理程序:
  1、向我局提出申请(到我局领取申请表);
  2、实地审查审核;
  3、提出拟办意见报批;
  4、由省或市人民政府审批发证。
  (二)须提交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表);
  2、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3、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时限: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的用户,我局将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书(表)和拟用海域勘察可行性论证、评审等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上报。

二、海洋倾废许可证
  (一)程序:
  1、向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到市海洋与渔业局领取申请表);
  2、审核报批;
  3、获准发证。
  (二)应提供材料:
  1、海洋倾废申请书(表);
  2、废弃物特性和成份检验书;
  3、工程预算书。
  (三)办理时限:按规定程序申请向海洋倾倒三类疏浚物的,我局将在收到倾废申请和有关材料(含疏浚物特性成份检验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意见上报省厅审批。

三、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一)办理程序:
  1、向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到海洋与渔业局领取申请表);
  2、实地审查审核;
  3、批准发证。
  (二)应提供材料: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书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苗种生产规模和生产条件;
  4、用于繁殖亲本来源;
  5、水产苗种生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办理时限: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我局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审核和发证工作。

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一)办理程序:
  1、向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到市海洋与渔业局领取申请表);
  2、实地审核审查;
  3、提出拟办意见报批;
  4、获准发证。
  (二)应提供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水域滩涂权属证明。
  (三)办理时限: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我局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审核、上报工作。

五、办理海洋捕捞许可证
  (一)办理程序:
  1、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或下属单位文昌渔政管理站提出申请;
  2、由渔政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批或上报省厅审批;
  3、获准发证。
  (二)应提交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3、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应具备条件:
  1、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渔捞日志》(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捕捞许可证);
  3、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
  4、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时限:符合规定申办捕捞许可证的,我局将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六、办理渔船登记证
  (一)办理程序和应提供材料:
  1、所有权登记证:
  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2、船舶登记程序
  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登记时,应填写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2)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3)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用远洋生产的渔业船舶还应交验农业部门批准文件。
  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
  (二)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按程序向我局申报渔船登记证的,我局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附:《海南省海域使用审批程序》

一、项目用海申请
  由海域使用申请人到用海项目所在的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2)申请海域的坐标图;(3)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二、项目用海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除了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外,项目用海申请的受理机关为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对项目进行初审,申请的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条件:
  (1)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开发规划;(2)申请海域没有设置海域使用权;(3)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清楚。
  项目用海应当进行海籍调查。进行海籍调查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有资质的技术部门对项目用海进行海域测绘和现场调查,并按《海籍调查规程》进行海籍登记,填写海籍调查表。
  凡符合初审条件的项目用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內,签署初审意见,并填写《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

三、项目用海审核
  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为:
  (1)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2)该海域是否计划设置更重要的海域使用权。
对下列用海项目,审核机关应当要求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并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②围海、填海、修建港口、码头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等对海域影响较大的用海项目;③涉及生物敏感区、自然保护区和特别报保护区等海域的用海项目;④其他必须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并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用海项目。
  其他对海域属性影响较小的项目用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评审。
  项目用海的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呈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对建议批准的,及时向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对不予批准的,由审核机关书面通知海域使用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四、海域使用权的审批
  项目用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审核机关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2)海域使用论证材料;(3)其它有关材料。
  项目用海经政府批准后,由审核机关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
  经审批取得海域使用权、且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与批准项目用海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缴纳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按照《海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及《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纳海域使用金使用一般交款书,由海域使用申请人持《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的财政专户缴纳海域使用金。

六、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公告
  海域使用申请人凭《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到批准项目用海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海域使用权变更或终止时,应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或终止登记手续。
  由海域使用权登记机关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负责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机关,应当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后一个月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
  已批准的项目用海,应当接受审核机关的审查。对于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应当在审核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年度审查;对于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应当在审核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接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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