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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职责

监察局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上级监察机关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统一领导全市行政监察工作。
  2、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太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3、受理个人和单位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4、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支持监察对象行使权力,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遵守政纪的行为给予表彰和奖励。
  5、受理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6、会同有关部门宣传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防腐蚀的免疫力,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监察工作。
  7、调查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注意了解政纪、政风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向市政府和省监察厅报告,并提出治理的意见或建议。
  8、对市直和乡镇监察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9、组织和指导全市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执纪办案水平。
  10、协助市政府抓好廉政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11、组织或参与有关监察工作的对外交流活动。
  12、承办市政府和省监察厅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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